| 事項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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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項名稱 | 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核發(fā)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設定依據(jù) |
1.【行政法規(guī)】《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yè)主管部門、林業(yè)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zhí)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第十一條 種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2. 【部委規(guī)章】《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業(yè)部令第4號發(fā)布 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26號修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shù)厣瓩z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森檢機構發(fā)給《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由森檢機構發(fā)給《檢疫處理通知單》。產地檢疫的技術要求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 責任主體 | 和林格爾縣林業(yè)和草原局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查驗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地檢疫合格證時,應當核查其生產經營范圍、證照有效期等內容。根據(jù)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遇有(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按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進行信息公開。 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對許可后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1、《行政許可法》 ? ? 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 ? 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jiān)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 ?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植物檢疫條例》 ? ? 第十九條:植物檢疫人員在植物檢疫工作中,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植物、植物產品的運輸、郵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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