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編碼 | 00119008000 |
|---|---|
| 事項名稱 | 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設定依據(j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nèi)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 責任主體 | 和林格爾縣水務局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組織有關技術審查單位或?qū)<医M對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報告進行審查,對技術審查單位或?qū)<医M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提交部門領導決定。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對涉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聽證的,在作出決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責任。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并告知行政審批申請人領取申批材料。并將相關可以公開的信息在門戶網(wǎng)站公開。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對申請人的證后不定期檢查,根據(jù)檢查結果提出處理決定。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fā)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 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水行政許可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處理。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嚴重影響防洪的;(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拒不執(zhí)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或者蓄滯洪方案、措施、汛期調(diào)度運用計劃等防汛調(diào)度方案的;(四)違反本法規(guī)定,導致或者加重毗鄰地區(qū)或者其他單位洪災損失的。 |
| 備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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