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編碼 | 00190005030002 |
|---|---|
| 事項名稱 | 對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工程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 |
| 權力類別 | |
| 設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補辦有關手續(xù);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
| 責任主體 | 和林格爾縣水務局 |
| 責任事項 | 1.調查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并記錄在案?,F場檢查情況應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2.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種類、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審查,特別關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3.決定責任:經水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4.執(zhí)行責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fā)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jiān)督職責,或者發(fā)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備注 | 無 |
主辦單位: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城關鎮(zhèn)新民街北2號 聯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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