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編碼 | 0019000603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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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項名稱 | 對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外棄渣行為的行政強制 |
| 權力類別 | |
| 設定依據 |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責任主體 | 和林格爾縣水務局 |
| 責任事項 | 1.調查責任: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并記錄在案?,F(xiàn)場檢查情況應如實記入現(xiàn)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2.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ń獬┬姓胧┓N類、理由及法律依據進行審查,特別關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必要性。 3.決定責任:經水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4.執(zhí)行責任: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監(jiān)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備注 | 無 |
主辦單位: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城關鎮(zhèn)新民街北2號 聯(lián)系方式:0471-71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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