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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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項名稱 | 對營業(yè)性演出有《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設定依據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營業(yè)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fā)現營業(yè)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主體 | 和林格爾縣文化旅游體育局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演出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或者以其他途徑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記錄。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等權力。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制作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策責任:做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6.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7.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8.執(zhí)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zhí)行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項目。 9.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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