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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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項名稱 | 單位內(nèi)部設立印刷廠登記 |
| 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 設定依據(jù) | 【行政法規(guī)】《印刷業(y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第十三條單位內(nèi)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nèi)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 |
| 責任主體 | 和林格爾縣新聞出版廣電局 |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申請人提出申請,要件齊全,符合申請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要件不全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和不屬于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核查其真實性和有效性。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制作并按要求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申請人獲證信息檔案,進行信息公開。5.事后監(jiān)管責任:加強對許可后的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檢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決定。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jù) | 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二十六條 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 備注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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