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項編碼 | |
|---|---|
| 事項名稱 | 對貨車散裝運輸垃圾、砂石等物品以致運輸品掉落、遺撒污損道路的代履行 |
| 權力類別 | 行政強制執(zhí)行 |
| 設定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 ,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
| 責任主體 | 城管大隊 |
| 責任事項 |
1、催告階段責任:經辦人員草擬催告通知書,經審簽后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并告之其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階段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上級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 3.執(zhí)行階段責任:由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送達行政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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